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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妇产科研究所章程 |
时间: 2024-04-23来源:科教科 |
天津市妇产科研究所 研究所成立于1992年,2018年获批天津市人类发育与生殖调控重点实验室,是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应用基础研究中心。研究所严明而开放的规章制度为实验室的稳定而良性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并为人才的成长和丰硕科研成果的产出保驾护航。本研究所制定并严格执行《天津市妇产科研究所章程》,现将该章程在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官网公示,内容如下: 【天津市妇产科研究所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是天津市妇产科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为研究所的日常活动和管理服务提供指导。 第二条 研究所是由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旨在开展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等方向的研究工作,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第三条 研究所将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条 研究所各部门和人员在研究所内一律平等,成员坚决服从上级领导,并遵守各项工作安排。 第五条 研究所隶属于医院管理。研究所的机构部门设置和人员岗位设置等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研究所发展规划和需求进行设置。研究所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向医院学术委员会及医院领导汇报研究所工作情况。必要时,参会范围可结合实际情况扩大。 第六条 研究所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研究所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指导研究所的运行和管理。所长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和较高的知名度,得到国内同行认可,为市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或担任市级专业委员会主委或全国专业委员会常委及以上职务,具有科研思路宽阔和丰富的科学研究与实践经验,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七条 研究所研究队伍的固定研究人员由研究所聘任,医院人事科备案。研究所实行课题负责人(PI)制,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课题负责人可聘请流动研究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第九条 研究所设办公室在科教科,负责科研管理及日常工作。所办公室协助医院各行政部门做好研究所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所各项工作的管理参照医院及研究所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实施。 第十条 研究所设置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高水平科技专家组成,成员学术方向应覆盖研究所的主要研究方向。学术委员会经医院院长办公室审议确定并聘任。 第十一条 研究所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研究所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及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研究所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研究所应于每年3月底前递交《天津市附设性医学研究所年度工作报告》,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属天津市妇产科研究所。 监督电话:58287905 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 科教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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